中華民國空勤之友會辦事處組織簡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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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空勤之友會辦事處組織簡則

本會109年7月22日第2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
          內政部109年8月5 日台內團字第1090043925號函核備

一、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四條訂定之。

二、本會設置辦事處與地址如下:

(一)中華民國空勤之友會台北辦事處: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三四○之十五號。

(二)中華民國空勤之友會台中辦事處:台中市沙鹿區中航路一段六十八號

(三)中華民國空勤之友會高雄辦事處: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號。

(四)中華民國空勤之友會花蓮辦事處:花蓮縣新城鄉大漢村華興街一號。

(五)中華民國空勤之友會台東辦事處:台東市中興路三段四○一巷五二五號。

三、辦事處之任務如下:

        (一)執行本會交辦事項。

        (二)辦理各該地區會員之聯繫服務事項。

  (三)協助本會辦理章程第五條所載各款任務:協助空中災害防救、救援宣導、舉辦各  種聯誼活動、表揚有功空勤人員及空勤之友、慰問因執行空勤任務有功績之空勤人員及空勤之友、獎勵對空勤有特殊貢獻之人員與其他促進空勤有關事項等。

四、辦事處受本會之指揮監督,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
五、辦事處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;或經理事長任命後,提請理事會追認之。

六、辦事處置執行長一人,由各該辦事處主任委員任命。

七、辦事處設副主任委員一名、委員五至十一名,顧問若干名,由各該辦事處主任委員聘請之。

五、辦事處工作人員由本會人員調派,為無給職。

六、辦事處所需經費,由本會編列預算統籌支應。

七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。

      八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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